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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星,中國專業兒童牛奶的開創者。”“QQ星,專注兒童成長。”同作為我國乳品行業的領軍企業,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蒙牛公司)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利公司)先后進軍兒童牛奶領域。然而,在激烈市場競爭的同時,雙方卻圍繞著自身產品的包裝裝潢展開了一場不正當競爭糾紛。
【中國包裝網訊】“未來星,中國專業兒童牛奶的開創者。”“QQ星,專注兒童成長。”同作為我國乳品行業的領軍企業,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蒙牛公司)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利公司)先后進軍兒童牛奶領域。然而,在激烈市場競爭的同時,雙方卻圍繞著自身產品的包裝裝潢展開了一場不正當競爭糾紛。
因認為蒙牛公司旗下的兒童牛奶品牌“未來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下稱“未來星”),使用了與其兒童牛奶品牌“QQ星營養果汁酸奶飲品”(下稱“QQ星”)相近似的產品包裝、裝潢及產品名稱,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伊利公司將蒙牛公司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3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本報2016年12月30日第5版曾作相關報道)。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即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產品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同時判令北京誠佳和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誠佳和公司)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
同業競爭引糾紛
據了解,2011年伊利公司委托國安DDB(北京)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設計“QQ星”產品的外包裝,最終以維尼熊的卡通形象為兒童酸味奶創意完成相關3D立體包裝、裝潢設計。2012年1月,伊利公司推出“QQ星”產品,其單個產品包裝的形狀為一個3D卡通維尼熊形象的飲料瓶,此后伊利公司一直使用上述產品包裝裝潢。
2015年4月,蒙牛公司上市了“未來星”產品,其單個產品的包裝的形狀亦為一個3D卡通維尼熊形象的飲料瓶。
2015年10月,伊利公司向蒙牛公司發送律師函,告知蒙牛公司旗下“未來星”,其產品包裝與“QQ星”的產品包裝裝潢及產品名稱相同或相似,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要求蒙牛公司尊重伊利公司在先權利,停止在生產、銷售和宣傳中使用與“QQ星”產品近似的瓶體、瓶貼和外包裝及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蒙牛公司復函稱,為了增強消費者辨識度,其已在產品包裝正面中央位置突出標注了“未來星”商標,增強了消費者對“未來星”產品的辨識度,有效避免了混淆的可能性;同時,“未來星”產品的外包裝不存在顏色搭配摹仿“QQ星”的行為;另外,“未來星”產品的瓶形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有關產品外包裝落入伊利公司“QQ星”產品瓶形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斷言有待商榷。
伊利公司認為,蒙牛公司推出的“未來星”使用了與其“QQ星”的相近似的產品包裝、裝潢及產品名稱,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將蒙牛公司及“未來星”的銷售商誠佳和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對簿公堂辨是非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伊利公司與蒙牛公司在產品類別、用戶群體、盈利模式、市場細分領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競爭關系;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QQ星”的產品包裝、裝潢屬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蒙牛公司旗下“未來星”產品的包裝、裝潢與伊利公司旗下“QQ星”產品的包裝、裝潢存在整體風格的相似性、聯系性,容易讓消費者產生二者屬于系列產品的即視感;涉案商品的包裝、裝潢實際發揮了比商標更強的識別作用,考量到兒童作為目標消費群體,同時出于實際銷售場景的考慮,而且市場調查報告顯示實際混淆已經發生,因此蒙牛公司的行為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另外,蒙牛公司存在為彌補產品短板、迅速占領市場,而摹仿伊利公司涉案產品的包裝、裝潢推出相似包裝、裝潢,導致消費者混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惡意。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定蒙牛公司對伊利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蒙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這一民事權益理應歸屬為相關商品獲得相關知名度的主體,即該商品的經營者所有。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委托他人生產該知名商品的,該商品的具體生產者并不必然為該商品的經營者,商品的經營者仍然應當依據其生產、銷售、宣傳等環節由哪一主體掌控而判斷。因此,“QQ星”產品的包裝、裝潢權益的所有者應為伊利公司。
同時,“QQ星”單瓶產品的包裝、裝潢經過長期、大量的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特有的包裝、裝潢已經讓相關公眾認定其與伊利公司“QQ星”產品產生對應關系,起到了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QQ星”單組產品的包裝、裝潢經過長期、大量的宣傳使用亦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其特有的4個一組、正面朝前、單品卡通人物形象表情各不相同的包裝、裝潢在單瓶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基礎上,亦與伊利公司的“QQ星”產品形成了對應關系,起到了標識產品來源的作用,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
蒙牛公司的“未來星”產品在單瓶產品上采用了與伊利公司的“QQ星”產品相近的設計,雖然亦存在“QQ”與“未來”等文字差異、卡通人物形象不同、部分文字或水果圖案的具體位置不同等較小差異,但無論將相關公眾的范圍限定于該商品主要針對的青少年消費者還是限定于包括青少年消費者和成年消費者在內的消費群體,“未來星”產品的單瓶產品包裝、裝潢均足以讓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蒙牛公司的“未來星”商標雖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知名度遠低于“蒙牛”標識,且由于其采用與伊利公司的“QQ星”產品包裝上相近的字體和位置,亦考慮到該標識的面積大小、與其背景的色調關系等體現其突出使用程度以及案發時蒙牛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其“未來星”商標中的字體和藝術設計在相關商品上使用。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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